1、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或不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独构成犯罪。因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都不完全具有或不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2、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为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没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即使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虽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一个有机整体,没有内在联系,不可能有犯罪的分工,共同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一定完全大于单人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论罪处刑,不需要对他们以共同犯罪论处。
3、人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有人是故意犯罪,有人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故意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过失地引起他人故意犯罪或过失地帮助他人故意犯罪,均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过失一方与故意一方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认识与意志,他们的行为也不是一个有机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犯罪形态分别处理。
4、同时对某一犯罪对象实施故意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2人以上同时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故意犯罪,但一人是基于伤害故意,一人是基于杀人的故意,就不是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只能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5、同地甚至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联系,客观上也不是共同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可称为同地犯。例如,甲、乙2人先后到某工厂仓库盗窃劳保用品,按数额与情节均构成盗窃罪,但2人的盗窃行为在主观上彼此没有沟通,缺乏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6、同时故意实施同种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联系,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同时犯。例如,甲、乙2人趁地震后某商店倒塌无人管理之机,同时到该商店盗窃商品,从其盗窃商品数额与情节上看均构成盗窃罪。但主观上没有事前预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7、不是双方面而是单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就是理论上所讲的“片面共犯”问题。例如,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实行犯本人并不知道他人故意给予帮助的情况。根据犯罪构成的原理,我们认为,“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联系,缺乏相互沟通,而共同犯罪必须要求行为的双方面都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行为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行为,共同犯罪的构成也是双方面的,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8、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2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个别共同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产生了单独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前者是共同故意犯罪,后者只能由个人对实施的单独犯罪负责。例如甲、乙2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乙还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强奸罪来说,只能由乙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9、事前无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构成**的窝藏罪、包庇罪。对此我国《刑法》第310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犯窝藏罪、包庇罪,事前没有通谋,不能以共同故意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