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是对主犯而言,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其他一些国家是对正犯而言,指帮助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构成从犯,在外国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①本人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②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③本人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此外,主张“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学者还认为,必须正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帮助实施才能构成从犯;主张“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则认为无需具备这个要件。
从犯的行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指物质上的,如提供金钱、犯罪工具,协助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提供寄宿或集合地点等;后者指精神上的,如帮助选择犯罪的手段,提示犯罪的机会等。他们实施帮助行为的时间,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后,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之中。对于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的帮助行为,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固然构成从犯;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也应构成从犯。有的则认为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已不具备帮助实施犯罪的性质,因而不构成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只有事前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事后才知情的帮助行为,不构成从犯,应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
怎样处理从犯,各国立法采用不同的原则。例如,《法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重罪或轻罪的从犯,应处与正犯相同的刑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中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