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