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交通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一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做了特别的规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重新或者减轻处罚。
1、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2、是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的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授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