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张某,要求张某将其掌握的公司公款借给其使用。张某从应交公司的货款中拿出10万元借给李某做生 意,李某一直未还,一年后案发。案发后,张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审判中,张某拿出自己的积蓄,偿还了款项,获判缓刑。但李某拒不还款。本案中张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但作为资金使用人的李某并不是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不属于《刑法》第272条所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身份。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作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李某挪用资金罪是否共犯》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李某挪用资金罪是否共犯》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db825e9f6812149e8d6d151fe6b88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