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南京市中级法院通告:被告人夏磊、郑树林入户抢劫,分别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并劫取人民币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两被告人夏磊、郑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劫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张松涛在采访中表示,本案中杀害幼儿的行为虽是郑树林单人直接实施,但杀害过程中两被告人之间互有意思沟通,其后又分赃,两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幼儿之死亡结果承担罪责。
夏磊虽然无犯罪前科,在实施本案犯罪前表现较好,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能予以从轻处罚。
郑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在部分情节上有所推诿;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主观恶性极深,入户抢劫杀害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不能从轻处罚。郑树林与夏磊预谋时,即准备遇到反抗就杀人,在抢劫过程中又杀害未成年被害人,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虽略小于夏磊,但系抢劫杀人的实行犯,不属于从犯。
因此,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具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有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三重法定刑升格的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处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