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少斌等人的上诉,裁定维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少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6万元。同案犯金振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
罪犯王少斌(绰号二黑),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两次被劳动教养。2005年2月刑满释放后,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此案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今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少斌等6名罪犯不服,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王少斌先后纠集金振宇、方成振等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延吉市大肆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和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讨债等违法活动。
2008年3月,罪犯王少斌、金振宇以金某欠王少斌欠款为由,指使罪犯方成振等人先后非法拘禁金某十余天,并对其进行殴打,致金某从其租房跳楼身亡。王少斌团伙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达39起,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