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鸽子”旧中国上海滩一种诈骗伎俩。以女人到雇主家做保姆,或小妾为名然后卷走被骗人的财物,黑道上称为“放鸽子”。后来指男女搭档结伙的骗子(有些甚至是夫妻),假意把女的许嫁给某个光棍,成婚几天后,女的突然失踪,使光棍人财两空。那种女的被称为鸽子.
今年52岁的被告人崔小兰为了谋取钱财,专门瞄准河南焦作、新乡等地的农村大龄未婚男青年,多次以介绍婚姻为诱饵,与“新娘”合谋实施跨区域“放鸽子”诈骗。近日,河南省修武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小兰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案犯卢德均 、卢德彩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崔小兰,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
被告人卢德均,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龙安村5号。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5年9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卢德彩,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溪县龙安村5号。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张桂萍)、卢德均(化名李娟)、卢德彩(化名为李燕),以介绍对象订婚、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村民曾某现金25100元。后将赃款分掉。
2007年5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姜翠萍)、卢德均(化名张燕)、卢德彩(化名张玲)伙同陈克新(化名郭贵萍,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对象见面、订婚、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博爱县金城乡武阁村村民皇某现金38650元。后将赃款分掉。
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张桂萍)、卢德均(化名向芳)、卢德彩(化名向娟)伙同陈克新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修武县高村乡靳村的李某16300元。后将赃款分掉。
2008年3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张小翠)伙同薛寸英(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将一自称为“林佳佳”的女子介绍给修武县郇封镇王庄村的崔某,后以相家、定亲、结婚为名骗取崔某现金36350元。
2006年9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张桂萍)伙同陈克新、老王(另案处理),将一自称是“灵芝”的女子介绍给濮阳县八公桥镇杏园村的王某,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现金13000元。
2007年4月份的,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小张)伙同陈克新、老王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将一自称为“杨霞”(在逃)的女子介绍给辉县市峪河镇的马某,以相家、订亲、结婚为名,骗取马森森财物27400元。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姜翠萍)伙同陈克新(化名郭贵萍)等人,又将杨霞介绍给博爱县张茹集乡张茹集村的皇甫某,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皇甫某现金33744元。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姜翠萍)伙同陈克新(化名郭贵萍)等人将一自称为张红梅(在逃)的女子介绍温县北冷乡北冷村的闫某,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闫某现金28100元。
2007年7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化名姜翠萍)伙同陈克新(化名郭贵萍)等人,将董小芹介绍给博爱县金城乡王保村的王某,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骗取王某年现金14888元。
综上,从2006年12月份至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崔小兰、卢德均、卢德彩以介绍对象结婚为名,结伙他人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崔小兰参与诈骗9起,现金233532元;被告人卢德均参与诈骗3起,现金80050元,被告人卢德彩参与诈骗3起,现金8005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德均亲属退回赃款3900元。
河南省修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小兰、卢德均、卢德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借婚姻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崔小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卢德均、卢德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修武法院办案法官杜洁点评:近年来,犯罪分子假借婚姻“放鸽子”骗取钱财的案件,屡见报道,但还是有人不断上当受骗。这一现象的发生,除了有大龄男青年择偶心切等原因外,犯罪分子的骗术也并没有高明之处。本案中被告人崔小兰屡试不爽的骗术就是多以介绍对象见面、相家、订亲、结婚为幌子进行诈骗。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所谓面子,受骗后不是及时报警,而是“打掉牙往肚里咽”,甚至否认被骗的事实,这显然是不足取的。借此案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面对外来婚姻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不要轻意松开你的钱袋。
案后余思:
连续发生的这几起以“放鸽子”为名诈骗别人钱财的案件,虽然全部告破,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疯狂挥霍,赃款已经很难全部追回。受害人大多落得“人财两失”的结局,这不能不留给人们更多的警示。就“放鸽子”案件为什么屡屡发生的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艳丽,刘庭长就婚姻诈骗案的特点及防范对策进行了详细阐述 。
1、团伙作案,精心设计。作案人经事先密谋,各自扮演角色,以待嫁女青年亲戚为名义,被害男方只要付少则八九千元,多则数万余元的父母赡养费后就可以立刻与女青年结婚。一旦钱到手,各种角色均找理由开溜。女青年则在男方家呆上几天,趁其家人不备或串亲戚的名义溜之大吉。她们在犯罪过程中,角色固定,相互配合默契,为了提高作案成功率,他们往往煞费苦心,从抛出“诱饵”到最后脱身每一个环节都精心策划,有的甚至假戏真做,使受害人很难看出破绽。
3、分工协作,内外勾结。诈骗团伙成员多数由本地人和外地人组成,内部分工明确,由外来人员充当“诱饵”,本地人寻找合适的行骗目标,充当说客。由于有本地人的参与,也让被害人放松了警惕,更容易受骗。本案中由于崔小兰的介入,使得在当地行骗频频得手。
4、乔装打扮,手段隐蔽。诈骗团伙在实施诈骗前,都对“诱饵”进行一番包装,改名换姓,伪造身份证明、未婚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进行化名诈骗,一般人难以识别。作案者事先都经过协商,鼓动如簧之舌,骗取被害人信任。假扮为待嫁女青年的行骗者,更是表示出愿意嫁到当地的诚意,使被害人丧失警惕。
5、损失较大,取证较难。在破获的案件中,诈骗金额少则八九千元,多则数万余元。在此类案件中,赃款在“结婚”前兑现的占大多数,等案发追赃时,赃款早已被挥霍一空,被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1、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对一些婚姻诈骗多发乡镇,通过司法机关送法进社区,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挖根源、论危害,对广大村民晓之以法、明之以理,让他们引以为戒,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防范意识。以普法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载体,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在农村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宣扬重感情轻金钱的婚恋观。为大龄的未婚青年开展多种途径的交友方式,提倡男女之间合法婚姻行为。倡导广大青年结婚以简为荣,反对大操大办,摒弃买卖婚姻的传统恶习,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农村社会新风气,预防和减少农村骗婚案件的发生。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农村地区在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上相对较弱。婚姻诈骗团伙多是流窜作案,可以通过强化农村地区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堵住人口管理上的漏洞。要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村级治保组织的指导工作,完善责任区民警工作制度、治安信息员工作制度、治安联防工作制度,把治安“触角”延伸到辖区每一个角落。做到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每人一档,并与来源地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实行动态追踪管理。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婚姻登记的宣传力度,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对与外来人员结婚登记的有关材料严格审查,要与来源地相关机关进行核实,对发现有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未婚证明等材料申请登记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严厉打击婚姻诈骗。对婚姻诈骗一经发现,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多为外来人员异地作案,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确保案件得以迅速侦破。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加强配合,针对此类犯罪突出的情况,加大检察和审判力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地震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