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2]再者不起诉转诉案件仍然是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形式可以是参加庭审。对被害人就不起诉案件提起诉讼而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否派检察官参加庭审,以及以何种身份参加,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具有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职责,就可以参加庭审进行监督,而此时身份为法律监督机关会更恰当,因为此时履行的是法律监督职能而非公诉人,对在庭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监督纠正。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马东新著:《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版。
3、张穹、赵汝琨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5、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01年版。
7、王利明主编:《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01年版。
9、宋英辉、吴宏耀著:《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10、赵会平、张静著:《刑事不起诉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研究》,人民检察报2000年第3期。
11、崔敏著:《中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2、武延平著:《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自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释:
[1]崔敏著:《中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6页。
[2] 张建伟、樊崇义著:《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3](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61年版,第101页。
[4] 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等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5]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6]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7]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页。
[8]陈瑞华著:《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中外法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9]张穹、赵汝琨著:《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页。
[10](日)西原春夫主编、李东海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特征》,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6页。
[1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61年版,第154页。(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