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是指被告人在法院审判之前,被假定其无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无罪。控诉机关、审判机关应把他们当成无罪的人看待。然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却不能体现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有犯罪行为,就应当如实说出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实言外之意是,法律把犯罪嫌疑人当成有罪的人,然后进一步地证实其犯罪行为。因为,如果把犯罪嫌疑人假设成为无罪的人,无罪的人是没有义务证明其有罪的。这一条实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温床。有学者认为:“这是被告人承担自己有罪的法律依据,是否认被告人有沉默权的一个法律规定。”[8]我国一向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而在具体刑事审判中也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抗拒没有证明自己的犯罪行为,从严处罚,一个假定为无罪的人没有证实自己有罪就要从严处罚,这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假设逻辑的,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在我国应该确立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回答是自己的权利而非义务。“沉默权的初衷是为对抗强大的侦查机关而赋予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型的权利,并不是要鼓励犯罪嫌疑人不交待自己的罪行。在我国现阶段,刑诉活动中确立沉默权还不如说确立拒绝自我归罪权,这种权利的核心是说犯罪嫌疑人没有证实自己有罪的义务。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沉默权在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中没有见到,而反对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原则则是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我国在刑事诉讼,刑事证据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反对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来替代沉默权。[9]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新型的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在打击犯罪中忽视了人权保障,使得刑事诉讼显现出以追诉犯罪为主要目的,刑诉的双重价值演变了一重价值。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之间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其实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10]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系统性人权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使之在现实刑诉活动中行之有效,不仅需要无罪推定原则理念的保障,更需要一系列具体的配套机制来实现。因此,我们要面对不足,从思想理念上加以重视,在立法、执法实践中加以认真贯彻实施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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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134~137页。
[8][9][10] 陈卫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J],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第87~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