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没有什么文件上的规定,但是根据十七大的会议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个人体会,我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遵守以下指导思想:首先,要落实十七大的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要把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现目标。其次,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在公安机关颁布的文件中看不到,但是周永康同志讲话中提到要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再次,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内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精神,我想对个别问题,做一些解释。我们要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这个问题应该正确理解。在九六、九七年的刑诉法、刑法中的规定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现在中央政法部门文件的提法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人民”与“人权”仅仅是一字之差,内涵有很大的不同。
“保护人民”,在我国通常是指保护被害人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保障人权的内涵就不限于此,保障人权,当然包括保护人民。被害人的权利也是人权,人民晚上不敢出去,走路的时候都害怕,所有这些被犯罪分子干扰、影响的权利都是人权。人权的概念,简单地说作为一个自然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只要你是人,你就应该享有的权利。“保护人权”不仅包括保护人民的权利,还包括保护人民敌人的权利,犯罪分子的权利、正在被追诉的人的权利、审判中被告人的权利、在监狱中被执行人的权利,死刑犯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他们也是享有人格尊严。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另一个变化是程序与实体并重,我们公安机关办案,一般是重视怎么将案件侦破,至于破案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我们关注是不够的。在新形势下,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程序正义在政治生活中要有所反映,在选举中,你一票之差,你就落选,这就是一个规则,一个程序正义。
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很难保证。程序的价值也不限于保护实体的实行,程序并不一定要服从破案,我们应该尽量使程序服务侦查破案,但是有些程序是要保护民主的核心价值,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有些程序甚至不利于破案,但也要规定,程序有他的独立价值,我们现在的理念要转化。
有些学者主张程序优先,程序本位,实务部门是不太认同这种观点的,我个人也是不认同的。我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立足国情,适当超前。”因为国情是不断变化的,大家想想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变化有多大,经济上变化有多大,理念变化有多大,你能单纯地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立足当前,不需要有前瞻的眼光?刑事诉讼法不能老修改,应当适当超前,不超前不行,但不立足现实也不行。刑事诉讼法不能照搬西方,但是,不超前必将走向保守。
十七大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现在想顺便讲什么叫司法?西方国家基于三权分立,司法就是审判,检察机关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起诉是行政机关的起诉。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侦查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的?还是准司法性?我个人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中国情况,至少要考虑中国的现有法律和文件,我个人的结论: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在现有体制下,司法的概念不限于法院、检察,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活动不同于公安机关其他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的其他活动是行政活动,侦查活动是一种诉讼活动,也是司法活动。当然也有人说,侦查活动是准司法的,但是,现有的文件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文件都是认为侦查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国务院一个文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既有执法活动,同时也行使部分的刑事司法权,这就是指刑事侦查这一部分。许多学者认为司法应该被动,中立,这是就审判而言的。但是,侦查就不是被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