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被告人是44岁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烧死其同居女友。公诉人说,今年3月13日晚11时许,丁某在昌平区其住处,因感情问题与41岁的同居女友余某发生争吵,并欲杀死余某。丁某将液化气罐搬入房内,将液化气罐阀门口对准燃烧的火炉,并将阀门拧开,致使液化气罐起火燃烧,造成余某被烧伤,后院内居民将火扑灭。经医学鉴定,余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放火。丁某说:“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钱打牌,我就给她了。后来她又跟我要钱,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我把液化气罐搬到了屋子里,当时液化气罐没有关严,但是我不是成心没有关严的,当时屋子里有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了。”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律师杨某问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丁某回答说:“以今天说的为准。”律师再问:“你的供述与今天的庭审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火怎么着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杨某说:“因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不认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我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审判长同意,杨某离席而去。
据了解,杨某是法院为丁某指定的辩护律师。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认罪,但开庭时却翻供,因此杨某认为与指定辩护的内容不符,所以拒绝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