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与侦查活动相比,信息情报工作具有成本低、投入少、效益高等特点。反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营造有利于侦查“氛围”,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
2.拓宽信息情报工作渠道。贿赂犯罪具有“渗透性”、“行业性”、“连接性”的特点,从发案领域来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容易形成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要把握不同行业的规律和特点,在信息收集渠道上必须广泛,包括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中收集信息,从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中收集信息,从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中收集信息,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收集信息等①。同时,应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逐步建立与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行业)信息资料联网②。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对掌握的信息要做好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规律建立信息库,对信息材料的进行收集、排查、储存,通过对信息库进行涉案信息分析、情况材料分类及检索,提高信息材料的综合利用率。
3.加强信息情报动态监控。加强狱侦情报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监狱、看守所在押犯人中物色和建立“线人”、“耳目”,及时掌控在押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争取从宽处理。(二)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扎实。
1.转变初查思维。在以往的初查思维中,往往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就线索查线索,随意性较大,不愿意花费时间和力气进行初查。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上案,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上。由于信息量少,侦查人员不得不在被调查对象的“合理”解析中无功而返。要改变这种片面、急功近利而导致成案率低的初查方法,必须更新初查思维,以系统性、整体性替代单一性、随意性的初查行为和方法。即以线索反映的问题为切入口,将具体线索的初查纳入到线索反映出问题的系统或整体中去把握、去思考,结合对系统和总体情况的把握对线索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确保初查工作的效果。
2.调整初查方法。准确把握初查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的手段,使其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要围绕犯罪构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3.完善初查机制。一是线索系统管理和运用机制。要加强对涉案线索统筹谋划、科学运用,既要重视调查成案率高的线索,又要加强相关线索储备,做好线索补强或者替代的准备。在决定立案侦查环节,要防止采用单一线索立案,以免造成被动,同时做好对多条线索的分类排队,有计划地逐条展开调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律师会见后案情动态的监控,一旦发现案情发生变化致使立案基础发生动摇的,就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二是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金融、房产、电信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的信息互通、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机制,积极为反贪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