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极其薄弱,现行的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模式又存在着内在的缺陷,致使侦查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进行暗箱操作,不仅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加上各种法外因素的干扰,侦查权已成为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法外特权”这必然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从而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第一,律师在侦查中的刑事辩护活动因受种种限制而困难重重——律师接受委托难、公见难、公见时了解案情难、调查取证难、合法权益受到保障难。
第二,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现象突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甚至致人死伤的报导不时见诸于报端。
第三,侦查羁押期限普遍较长,而且超期羁押最长可达37日,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最长可达7个月。此外,超期羁押(包括刑事、逮捕后移送前、补充侦查中的超期羁押)也普遍存在。
第四,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第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确立。非法证据的内涵、范围、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原则等均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