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身份证、村委会(居委会)开的经济困难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其他案件向受案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侦查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8)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