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他通过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它是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
1997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这两部法律贯彻和规定了关于法律援助的思想和制度,并且指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
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构筑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的性质被明确为国家责任,这之后北京市律协和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就不再提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了,而是修改为“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因为法律援助是政府义务,律师就不再是责任主体了。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立法层面不完善,资金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远远不足,服务体系的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1、立法不完善。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内容,《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法律援助都有一些规定,但是,到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据有关资料表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的《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的《法律援助法》等。
2、经费紧张。让无助者有助,法律援助给弱势群众带来了福音,但其自身发展却面临着财政困难。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对法律援助投入的经费毕竟是有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据统计,2006年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37029.78万元,财政拨款为33479.09万元,财政拨款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0.24元。
3、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我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多设在大中城市,而在小城市的宣传不足,在农村的宣传就更少,因此有人认为法律援助是“花拳绣腿”。在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农村、社区)。然而,一些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不宣传,老百姓就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比较困难。
4、地区差异导致法律援助不协调。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法律援助制度在很多地方的发展存在滞后性。
法律援助工作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