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冯x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据辩护人称,“当时大环境都这么做,冯x只不过是顺势而为”。按照冯x辩护律师的说法,当时银行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对许多工作也还处于探索阶段。
但根据资料显示,1991年开始,相关部门就开过关于加强信贷管理的相关会议。1993年北京市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禁止高息吸收存款、高息发放贷款、超规模或者变相突破规模放贷等。人民银行也相继发出《不准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可冯x却说,自己并不清楚当时的各项规定。
“正规银行的资金部没有这些职能,资金部实际是银行资金的调度部门。”冯x承认,当时经济秩序很乱,“高进高出”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领导让签字、放贷,自己不可能反抗,“我当时觉得是违规,没想到是违法犯罪”。而冯x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冯x只是一个听命于领导的普通职员,就算追究责任,也该属于单位犯罪。
对此,邹x坤解释道,检方并不否认有单位犯罪的罪名,但是因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曾经几经改制,暂时无法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冯x作为主要负责人,放贷过程他是从头到尾跟下来的,他显然应该是重要的责任人。至于其个人是否获利,虽然目前并没有证据证利,但并不影响检方对冯x12起违法放贷的犯罪事实的指控。
至于冯x的定罪问题,邹x坤告诉记者,冯x的行为发生于1993年至1997年,2010年归案。这期间前后共跨越新旧两部刑法,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是“利用账外资金非法放贷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款修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因为冯x行为是以吸收存款所得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故应以新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