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获后, 江小珍一开始在警方的多次笔录均不承认自己指使江泽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 之后才供称是其指使江泽军等人绑架杀害张某某的,因为张某某虐待她。
此案一审开庭时, 此案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江小珍的辩护律师则称,江小珍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江小珍犯罪时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害人的殴打和虐待, 而非劫持人质勒索钱财。
其侄子江泽军供认, 是其姑姑江小珍指使其弄死她老公张某某的,因张某某对江小珍不好。其答应江小珍后,就找了江泽威、黄治林商量要他们帮忙绑架一个人, 并让黄治林来深圳买辆车,以便于绑架张某某,其也告诉其弟弟江泽慰要绑架张某某的事,让他提供张某某的行踪。其辩护律师称,江泽军是受江小珍唆使和安排参与本案,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 江小珍是犯意提起者,也是唆使者,江泽军是犯罪的具体组织者、指挥者,且是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的凶手, 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江泽军属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其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但其作案手段残忍,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极刑。
被告人江小珍、江泽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泽慰、江泽威、黄治林受人指使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