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1年4月,被告人侯某在担任四川省重庆市某部门副主任、重庆市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侯某某(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5万余元。
其中,在担任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期间,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侯某某接受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冯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从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购买煤炭业务提供帮助。为此,侯某某多次收受冯某人民币共计182万余元。
此外,在担任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期间,侯某还通过侯某某、熊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接受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入股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底,该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入股。2010年3月,侯某某、熊某等人共同收受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31万元,侯某某分得人民币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案情重大,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魏 杰 欧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