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之前造成了道路拥堵,影响了交通秩序,之后将车开到市政府门口闹事,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但并没有严重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而其之后酒后驾车的行为,却对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安全,也就是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第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有:(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上述寻衅滋事罪的四个客观方面。虽然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恶劣后果。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被告人酒后驾驶的行为更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描述。
第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但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饮酒驾驶可能“不能回避正常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即可。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人酒后被别的车辆刮擦,被告人为追堵刮擦他的车辆才在街上随意拦截车辆。因此他并不具有为了满足耍威风或者寻找精神刺激的动机或者故意;但其趁民警不备,经亲友劝阻仍然醉酒驾驶警车的故意,正是危险驾驶罪要规范和打击的行为。
综上,经过南郑县法院审委会讨论研究,最终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