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审判长的陈祥副院长介绍说,这是如皋法院自今年对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以来办理的首例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陈某系海门人,2014年11月14日、21日,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工人在海门市临江镇某河堤地段砍伐登记在其名下承包期已过的意杨树88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意杨树木的立木体积达40余立方米。
庭审中,陈某对自己私自砍伐案涉树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面对公诉人的讯问,他承认自己确实知道砍伐树木应该办理许可证,只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自己与海门市水利局堤防管理所签订的防护用材林(意杨树)承包管理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案涉树木是自己种的,产权就是自己的。同时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此次砍伐的树木中有些已经坏死,可能不会有人追究,遂两次领着工人砍伐案涉树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砍伐自己承包树木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