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受到过处罚,家住沛县的马某却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考虑到在本地公安局已留有案底,马某便想着去邻县丰县去“闯荡一番”。
因有水电安装的经验,加之曾经在丰县的一所大厦安装过中央空调,对那里的地形和环境比较熟悉,马某将这座大厦作为第一个下手的地方。为了能成功,马某事先准备好了钢锯、老虎钳、螺丝刀和美工刀等。在他看来,这些工具都有各自的“使命”,钢锯用来锯断电缆线并分割成段,老虎钳则用来钳断电缆线里面的钢圈,螺丝刀的用途是撬别门锁,美工刀的功能是剥电缆线外面的胶皮。靠着这些工具,马某第一次成功盗得了24米电缆线。此后,马某先后“光顾”了两个地方,又窃得电缆线22米。
为了将电缆线处理掉,马某找到了做废品生意的高某,并谎称这些电缆都是自己的工地上剩下的。起初,高某信以为真,收购了他的电缆。但很快,马某再次“光临”,高某看到这些电缆线和上次一样,长度非常相近,便怀疑这些电缆来路不正。可是,由于收购价低、利润大,财迷心窍的高某没能抵住诱惑,又先后两次从马某那买了22米的电缆线。经鉴定,高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103元。
没过几天,卖电缆线的钱花光了,马某酒后闲逛时,又通过钢锯切割的方式,闯入两家商铺内,盗走了两名店主人的电脑、现金、手机等物品。加上之前盗窃的电缆线,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95元。
最终,马某、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的手机及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二人具体犯罪情节,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