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晚上,甲是某县一家家具公司的员工,因为资历老,一向在同事中很有威望。这天,公司刚发了工资,大家口袋里有钱。
“那天快下班,有两个同事来找我。”甲说,上次发工资,几个要好的同事便说好要聚一聚,于是,甲便决定,“就去xx镇很有名的那家美食城吃吧。”
最后敲定,一共7名同事参加这次小聚。费用AA制,每人预交150元,说好多退少补。
这餐饭,一共吃了两个多小时。要好同事间聚餐,又刚发了工资,酒桌气氛相当轻松,大家不免多喝了几杯。
其中同事乙的,骑了一辆电瓶车,平时大家都认为他酒量不错,这天晚上喝了几瓶啤酒。离开饭店时,大家伙随口问了句,“你能不能骑车?”不过,似乎没人会觉得乙会醉。再说,电瓶车又不是机动车,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有两名同事与乙顺路,便挤在电瓶车上,由乙带着一路往家赶。
“那天晚上大家都各自回家了。直到很晚,我接到电话,才知道出事了。”聚会的组织者甲说。
原来,乙载着两个同事,骑出去没多久,在经过一处叉路口时,电瓶车撞上了道路的隔离带,三个人都倒在地上。乙伤得最重,虽然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仍然不治身亡。
这起事故,经交警认定,乙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7mg/100ml,已经是醉酒标准的两倍多,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出事后,乙所在的公司拿了8万元,对其家属表示慰问。不过,家属认为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于今年3月25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这次聚餐完全是员工自发组织的,要求公司作出赔偿,既缺乏证据,道理上也说不通。”庭审时,公司负责人辩称。
“交警部门调查过,当晚他们在一起吃饭喝酒后,乙送同事回去,是同行的其他几个人提议的。在场的几人都知道乙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乙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的一位家属代表在法庭上要求同事要为乙的死负责。
“对于家属的这个要求,法院进行了慎重讨论,最终决定予以支持。”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存在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的6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俊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甲等6人承担10%的连带责任,共赔偿39733元。其中,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甲承担30%的责任,赔偿11919.9元;其余5名同事分别赔偿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