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疾病参与度是指受害人自身疾病在损害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之疾病相结合,产生了损害后果,全部由侵害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受害人之疾病与过失无关,只有采用目的性扩张,适用过失相抵,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考虑医疗事故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即要根据疾病参与度,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纷纷,也应运用其法理,类推适用过失相抵。
注释:
[1]朱卫国:《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事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400页。
[2]杨立新著:《民商法判解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第八辑,第102页。
[3]王秉新主编:《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11页。
[4] 杨立新著:《民商法判解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第八辑,第102—103页。
[5]参见黄松有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1—44页。
[6]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04页。
[7] 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60页。
[8] 汪治平著:《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 12—20页。
[9] 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60-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