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士透露,预计于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很有可能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明确,被认为是二审稿的一大突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以此计算,2009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46145元。
这是继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法修正案时,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加入国家赔偿范围之后的又一项重要修改。在二审稿中,精神损害赔偿正式的说法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目前还在执行的1995年 《国家赔偿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当事人都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河南农民张绍友9年前因 “奸杀”侄女差点被处以死刑。在度过了9年的铁窗生涯后,司法机关发现真凶另有其人。冤屈洗白,张绍友腿部已成残疾,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为此,张绍友委托律师依据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张绍友除要求赔偿法定的被无罪羁押9年的赔偿金以外,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万元。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申请国家赔偿案。
《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专家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二审稿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赔偿,“精神损害严格上并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
马怀德说,二审稿之所以将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定为上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一方面是与二审稿中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赔偿标准相协调(按照日或者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计算),另一方面是便于法院在具体审理国家赔偿申请时的操作。
“现在5倍的标准,是比较有操作性和合适的”,马怀德说,国家赔偿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已经对人身自由和身体伤害做出了赔偿。在此基础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高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由于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要远远大于其他纠纷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方面不能让受害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应该相对于民事赔偿,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8年前,身为处子之身的陕西姑娘麻旦旦,被当地公安机关逼迫承认有卖淫行为,而在当地公安机关的裁决书上她成了“男性”,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麻旦旦在当年也提出了500万元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当地法院最终只判定,赔偿因非法拘留两天的国家赔偿74.66元。判决结果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处女嫖娼案”后,有评论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国家不赔偿法”。法学界也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不过,《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并没有解决国家赔偿标准太低的问题。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稿仍然沿用1995年 《国家赔偿法》中,按上年度全国职工日或者年平均工资为赔偿标准的规定。
据此,对造成公民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多支付上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的赔偿金。对于造成公民死亡的,赔偿金为20倍的上年度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9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标准为每天111.99元。按照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计算,2009年的死亡的国家赔偿金为584580元。
马怀德建议,现有的国家赔偿是补偿性赔偿,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他表示,将死亡赔偿提高到年平均工资的40~50倍,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提高到日平均工资的3~5倍,是比较合理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稿中,对于企业的国家赔偿,并没有太多的修改,还是沿用了一审稿中的主要规定。主要的赔偿方式为,发还财产和支付数额较少的企业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