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民宋德文14年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强奸杀人罪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了七年八个月。此间,他的户口被注销、其妻婚姻状况一栏中被填上“丧偶”,家人均以为他已不在人世,老母和一个儿子因此忧伤而死。
2002年10月21日被儿子背出看守所后,七年来宋德文柱着双拐在上访路上艰辛跋涉。2007年11月27日,呼兰区公安局终于发文撤销了宋德文杀人案。
2008年11月,宋德文收到哈尔滨市呼兰区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获赔偿277,528元,赔偿天数为2794天。
当年(1995)呼兰公安局对宋德文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称:根据本局所获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宋德文有下列罪行,1995年2月21日晚8时许,宋德文乘本村村民张某不在家之机,故产生与张某媳妇发生关系之念,张妻不允,跑出喊人,见状故产生杀人灭口之念,用砖头将其打死在张家外屋中,依据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宋德文之行为构成了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宋德文上访5年后(2007),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在转给呼兰区检察院的《关于撤销宋德文涉嫌杀人案件的决定》中对宋德文杀人一案是这样叙述的:“1995年2月12日20时许,方台镇东沈村村民杨某在家中被杀害。经我局侦查,与被害人同村的宋德文有重大作案嫌疑,宋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1995年2月25日,宋德文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逮捕,4月13日,我局向检察院提起诉讼。后此案经市检察院诉讼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我局补充侦查。1999年6月30日,我局补充侦查后提交呼兰县政法委组织召开的三长会议对此案进行研究,认定宋德文杀人罪名成立。2001年6月11日,我局又将此案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以无市政法委研究结果为由拒绝受理此案。2001年8月19日,市政法委召开三长会议,决定对此案不予研究,由我局自行处理。2002年10月21日,我局召开第十四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宋德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送达了释放证明。”
2003年3月初,神情呆滞、面容憔悴、拄着双拐的宋德文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代他向公安讨个说法。
“杀人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公安部门对村里人进行了排查,当找到我时,我如实汇报了案发当天晚上出门借钱的前后经过。然而,万万没有想到22日晚7点多钟,当地派出所的人来到我们家,搜查完后,拿走了一把杀猪刀和我的几件衣服,给我带上手铐子,押进了呼兰县刑警队。”
“在呼兰县刑警队的审讯室里,办案人员及主管刑侦的局长,组织警力,对我进行了三天三夜惨无人道的突审。因我不承认杀人,他们就用铁钳子撬开我的嘴后,往里灌芥末油;用小辣椒蘸热水往我眼睛上抹,看我还是不承认,就用塑料袋把头套上,憋得我眼鼻耳口往外淌血,昏死过去。醒来后,又给我上大挂,两个手腕子上的肉被手铐子刮开,直到骨头。放下来后,我因站不住躺在地上,刑警们说我装死,就用皮鞋在我全身上下猛踢,造成腰椎骨骨折,中枢神经受损,导致下肢瘫痪。最后他们拿出六四式手枪威逼,看我宁死不供,就用枪筒在我脸上身上猛捅,将我的鼻梁骨打折。我当时生不如死,真的挺不住了,恨不得让他们马上一枪把我打死,就屈服承认了是自己杀的人。从此在看守所一呆就是七年零八个月。”
说起自己在看守所的日子,63岁的宋德文失声痛哭。从被关押到2002年10月21日释放,在看守所里一呆就是2794个日夜。此间,司法机关只对他提审过三次。进看守所半年后,身材魁梧的宋德文便住进了病监,双腿站立不起来。上厕所都得人拖着去,成了离不开拐杖的残疾人。
1995年8月中旬,哈尔滨市检察院办案人提审了宋德文,这让他看到了希望。宋德文向提审他的女检察官详细讲述了自己是如何含冤被押进看守所的。
1997年3月19日,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再次提审宋德文。
2001年6月24日,新接手此案的县刑警四中队的办案人员又提审了一次,以后就再也没人提审了。
2002年9月的一天,市政法委有关领导来到看守所,向宋德文询问了被关押过程和办案人员的情况。
“2002年10月21日,我只是在看守所工作人员拿给我的一张纸上签了名,说是取保候审放我回家。当时,没给我释放证,因我不能行走,是我儿子将我背回了家。”
从2003年3月初拄着双拐的宋德文走进律师事务所的那一天开始,宋德文和他的律师走上了漫长的国赔之路。
同年11月3日,呼兰县公安局向宋德文送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为宋德文重新办理了户口,并在宋德文老伴李淑兰婚姻状况一栏中原注明的“丧偶”删去。此后,宋德文向县检察院、公安局、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多次申诉,要求撤销案件、确认无罪。
2004年8月2日哈尔滨电视台《方圆之间》以“宋老汉的2795天遭遇”为题,详尽地报道了本案。
2005年5月,省委信访办过问此事并发函督办哈尔滨市公安局要求呼兰区公安局尽快结案。
2005年5月23日,呼兰区公安分局向宋德文送达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告知宋德文案件不能撤,并不予赔偿。宋德文再次向省、市公安部门申诉。
2005年8月25日呼兰区公安分局向宋德文送达了《信访答复意见书》,“因呼兰区公安分局认定你涉嫌杀人的证据不足,现已责成呼兰区公安分局撤销1995年呼公预起字26号对你的起诉意见书,你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事宜。”宋德文拿着这份经过两年艰辛努力得到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去找呼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一推再推,不予答复。
2006年3月,宋德文去北京上访,得到了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与有关部门的答复:已发函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督办此案。
2006年4月20日呼兰区公安局向宋德文送达了《撤销起诉意见决定书》的复印件,并告知宋德文可以向批准逮捕他的呼兰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宋德文找到呼兰区检察院,被拒绝。理由是没有撤销案件的决定书。
2006年7月25日呼兰区公安分局终于作出了《撤销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的复印件交给宋德文。该《决定书》只写了一句话:“现因宋德文涉嫌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局决定撤销宋德文杀人案的相关侦查措施。”
此时,《生活报》以《7年冤案期待国家赔偿》为题用整版篇幅在“焦点”栏目中报道了宋德文的这起冤案。紧接着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凤凰卫视“文涛拍案”相继做了报道。
2006年9月,省人大、省公安厅信访办、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哈尔滨市公安局相继发函给呼兰区公安分局,催告尽快依法撤案,给予明确答复。
宋德文向呼兰区检察院要求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确认无罪。检察院于2007年5月9日向宋德文送达了《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答复:“经审查,因你涉嫌杀人一案,目前仍然没有诉讼终结(案卷还在呼兰区公安分局),故你申请国家赔偿现无法进入程序。”
宋德文不服,带着这份《答复意见书》和申诉材料于2007年2月去公安部上访申诉。公安部将申诉材料转回哈尔滨市公安局。
在此同时,省公安厅、省人大、省政府信访办、省政法委都将宋德文的申诉材料转给市公安局。
2007年12月某天,宋德文终于接到了呼兰区公安分局的通知:撤销案件的材料已转检察院,你可以去呼兰区检察院要求国家赔偿。此时的宋德文因几年来风餐露宿的上访,身体极度衰弱,胃出血,大病一场。
2008年元旦刚过,宋德文柱着双拐来到了呼兰区检察院。检察院办案人告诉他去公安局要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再来立案。
宋德文又回到了呼兰区公安分局,要求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几经周折,公安局才将一份《关于撤销宋德文涉嫌杀人案件的决定》的复印件,交给了宋德文。
撤案决定的结论是:“鉴于上述原因,(指本文开始叙述的案情)加之宋德文被羁押七年之久,在其要求国家赔偿时无法进入程序,经我局2007年11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宋德文涉嫌杀人案件。”该文正式送达后,宋德文于2008年4月15日向呼兰区检察院递交了《赔偿请求书》提出三项请求:1、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77,572元;2、请求赔偿因超期羁押期间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498,540元;3、请求赔偿因超期羁押期间被吊销户口收回土地造成经济损失:50,000元。总计:826,112元。
呼兰区检察院收到宋德文的《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于2008年9月10日向宋德文送达了《刑事赔偿决定书》,作出了赔偿276,181元,赔偿天数为2781天。
宋德文不服,向哈尔滨市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要求按2794天赔偿额为:277,528元,要求赔偿在超期羁押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和被吊销户口收回5亩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呼兰区检察院重新审查。呼兰区检察院于同10月初变更了《赔偿决定书》将赔偿金确定为277,528元。口头答复他向公安机关申请残疾赔偿金和土地的经济损失。
2009年春节过后,宋德文收到了检察院支付的277,528元赔偿款,当地派出所答复他在羁押期间收回土地的经济损失由方台镇政府处理。
2009年春节过后,宋德文柱着双拐,拿着他六年来奔走于各司法机关信访投诉得到的29件《答复意见书》、《释放证明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司法文书。他向律师说:“为了自己的清白,为请求国家赔偿,历尽了千辛万苦。尽管时间长一些,呼兰检察院能依法作出赔偿,我是满意的。”
他还出示了《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残贰级。宋德文说:“呼兰公安局拖了六年才出具了《撤消案件的决定》,但对公安局办案人对我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残至今没有说法。特别是在我被关押期间将我户口注销,收回五亩口粮田,在我老伴户口婚姻栏中填写了“丧偶”,家人以为我已被判死刑,使我老母亲和小儿子忧伤而死,女儿远嫁,老伴也忧郁成疾。我的无辜被押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上访六年来,平均每周一次往返光车票就花了两万多元。还有我们老两口看病吃药,赴京上访等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宋德文想知道,他被刑讯致残和注销户口能否获得国家的残疾和精神赔偿。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或者因其职务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赔偿法》对赔偿方式和标准也作了规定,对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残疾的,残疾的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因注销户口而造成丧失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当年的损失产值给予赔偿。对其注销户口给其家庭成员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应按我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新修定的《国家赔偿法》(草案)也有规定。
宋德文表示,他从被冤枉走进看守所至今已有14年。经过六年多的努力,获得了检察机关的部分赔偿。但是公关机关不按《国家赔偿法》对其伤残、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给予合理合法的赔偿,他不能认同。他寄希望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出台,在有生之年为自己讨回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