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后,这三起案件通过不同渠道被司法机关证实为误判或错判。
为了知道一年多之后郝金安现在的生活怎么样了,《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通过多方查找,终于从郝金安的家乡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庙后村的村民处打听到:他已经搬到了县城居住。
近日,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了郝金安的姐夫。郝金安的姐夫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示,郝金安自己对目前的生活和赔偿金额都比较满意。
另外两个人则明显没有郝金安这么幸运。张金波冤狱十年,只得到30余万元赔偿金。但十几年的冤狱对当事人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这使得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谈到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适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曾参与第一次国家赔偿法立法和本次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目前适用的补偿性赔偿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真正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首先,此种补偿性赔偿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如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其次,它完全排除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如企业关闭所导致的经营性损失赔偿;最后,对于受害人的很多实际损害也不予赔偿,如复议、诉讼的律师费、交通费的赔偿,罚没款的利息损失赔偿,等等。”
虽然并未涉及惩罚性赔偿,但是,即将进行二次审议的草案中,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业界认为,这是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
很多学者都表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增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但是姜明安教授认为,二者实际上存在交集。“惩罚性赔偿,理论上应适用于一些情节恶劣、损害程度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一般情况下,这些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往往又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莫大的伤害。”
对于郝金安、张金波、佘祥林这样的人,他们最无法承受的可能就是这十几年冤狱带给他们的精神伤害。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国家赔偿中对这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赔偿数额无疑将会有很大增加。
近日有媒体报道,正在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首次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最高赔偿金额将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照此计算,2009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46145元。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那些曾遭遇过冤狱之灾的人们来说,或许是一种必要的抚慰。
在呼吁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有业界人士指出,不论是增加或者修正都存在着很多障碍和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曾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国家赔偿审判业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说:“修改《国家赔偿法》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应对个别情节恶劣、徇私枉法类案件的发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国家机关出于对巨额赔偿的忌惮从而加强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同时也能够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有效弥补。”姜明安教授说。
陈春龙还谈到:“虽然很多情况下,由于误判、错判给当事人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但是较高额度的赔偿能够使当事人的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但是,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增加惩罚性赔偿还是存在障碍。
姜明安教授指出,“国家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界限较难确定,是限于故意行为,还是也可包括过失行为,是包括全部故意行为,还是仅包括部分恶劣的故意行为,是只针对人身权侵害,还是也针对财产权侵害,这些需要认真研究后确定。国外很多按照民法中侵权法的赔偿标准确定国家赔偿标准”。
陈春龙则提出,“即使增加惩罚性赔偿,也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报上级部门批准,严格审批程序,同时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要进行严格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