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者本周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期望通过完善立法以减少错判“冤案”以及看守所刑讯逼供等虐待行为的发生。国家赔偿法生效14年来,一系列舆论热点事件伴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在中国,一批里程碑式的“小人物”案例影响和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条令的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这些标志性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社会进步。(新华网11月1日)
无论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还是2005年的佘祥林、聂树彬案,抑或年初云南晋宁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还有前不久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乃至最近上海曝出的“钓鱼式执法”,牵涉对象无一不是社会普通人物。这些“小人物”的命运最终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并促进了相关法治建设,这无疑是有益的一面。不过,如果将目光射向这些“小人物”付出的那些昂贵代价,难免让人顿感悲壮。
“小人物”个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根本一点在于舆论的高度介入。舆论介入本来就存在“与众不同”的新闻可读性准入门槛,即所报道事件必须具备能够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性。回顾这些“小人物”个案,其“新闻性”往往在于事件本身过于沉重:或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或者以自残等极端的方式求证自身清白。
有必要指出的是,就是这些“小人物”个案,虽然他们受到舆论高度关注,却往往并非遭遇此类事情的第一人,只不过,以前的那些“小人物”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想法设法打通关节,脱离了难关。只不过这些受舆论高度关注的“小人物”个案,抵达了法律边界极限,公众这才更加看清法律的严重缺漏,乃至执法者不作为滥作为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小人物”个案能够助推社会进步,似乎是“将坏事变好事”。但这不能不让人引起思考:我们社会法治建设的进步,难道就不能避免这种昂贵的生命或健康代价?一直以来,无论是庞大的法学研究队伍,还是现有制度架构,对于法治建设一贯表白是高度重视,但为什么不能在这些“小人物”个案发生之前便防微杜渐?为什么对那些司空见惯侵犯“小人物”私域权益的案例未能尽早介入,而是让媒体抢在了前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