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经营城市错误理念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将拆迁与卖地收入作为第二财政,从而成为包揽拆迁的“拆迁公司”,对被拆迁人实行全方位的高压态势,甚至如嘉禾事件所表现的株连九族,又例如最近上海燃烧瓶拆迁事件,闵行区政府包干拆迁,几乎包揽了包括拆迁审批、拆迁指挥部的成立、选定拆迁机构及估价公司、拆迁宣传、拆迁洽谈、拆迁补偿方式的确定、拆迁裁决、以拆违促动拆迁、强制拆迁、动用警力在内的全部拆迁过程,实为史上最牛的拆迁公司。不少开发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与黑社会勾连,施行违法暴力拆迁,断水断电、砸门砸窗、打人伤人屡见不鲜,动用雷管燃烧弹等也时有耳闻。而在房地产垄断及其暴利面前,作为被拆迁人的民众往往处于一种极度弱势的地位,无力对抗各种利益集团挤压,财产被毁、自由丧失、甚而付出生命代价。
八年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现行的拆迁条例缺乏人性化拆迁的立法主旨,混淆商业拆迁与行政征收,滋生违法暴力拆迁,使得因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从03年以来高居不下,构成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条例草案千呼万唤始出来,可看到草案,担忧尤甚。
结合现行拆迁制度中的诸多问题,我认为征收条例草案存在不少硬伤。如不重视并加以解决,新的征收条例恐怕无法达到预期的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具体表现如下:
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长久以来是新征收条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立法结合我国实践分析,界定公共利益必须恪守狭义原则。我们运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公共利益,同一件事情就可能既表现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也可能表现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一面。其取舍的过程,大多是实践中的问题,而不是其概念的界定。本着以民为本的基本思想,本着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由于在征收过程中,是运用严厉的行政手段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乃至影响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立法中必须对行政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也必须恪守最严格最狭义的原则。
其次,通过草案对公共利益的现行规定,并没有排除现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现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大多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比如土地储备,比如旧村改造,比如棚户区改造,比如旧城改造,比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以上名义的征收中,大多最后都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尤为严重的是,商品房开发已经事实上由国有土地蔓延到了集体土地上,我在厦门市枋湖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案件就是典型代表。这个号称当地有史以来最大的单次面积最大的城中村改造,完全回避了土地管理法中的征收土地审批程序,完全漠视百分之九十群众反对意见,而是直接以城中村改造为名强力推动拆迁。这种情况在昆明、西安以及许多地方甚至以政绩的形式出现,着实令人费解。如不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商业开发予以排除,如不在草案中对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明确排除适用,恐无法遏制现行的违法用地和违法拆迁状况。
再次,草案对公共利益的征收论证程序缺乏民主性,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一是第十条中的“其他方式”很不妥当。没有明确的法定方式,民众的知情权申辩权很难得到保障。举例而言,地方政府在网站上或是在报纸中缝发个公告,是否能认定为完善的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显然不能,因为民众只有读报的权利,而不负有读报的义务,而网站公告或是报纸公告不足以完全达到告知效果。我认为在征收之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二是什么是重大争议没有量化指标,解释权在地方政府,这就使得民众意见难以得到尊重,使得该规定的立法本意难以贯彻。三是存在重大争议的解决机制仅仅是报上级政府裁决,依然将认定公共利益的权益交给了地方政府,而不是引入人大决策或是司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