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连拘两次的武保明和陈会林出了监所,就开 始走上“讨说法”之路。两人曾向清徐县、太原市、山西省信访局、省人大,甚至国家信访局和全国人大信访局递交材料,反映情况。
他们的情况得到了多个部门的重视。省信访局 就曾发出转办函、省人大也曾发出过两份督办函。
在相关部门的督促和批示下,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组成调查组,对陈、武两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记者看到一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会 林、武保明举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等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关于2007年9月26日在清徐县人民法院到底发生了什么,有这样的说明:
“陈会林同武保明强行进入刘志家副院长办公 室,刘志家副院长准备离开办公室时,陈会林上前阻挡刘志家副院长出行,同时侮辱、谩骂。进而陈会林、武保明对刘志家副院长进行推打、撕扯。当清徐县人民法 院法警郑寨生、李智斌到场劝阻两人的不法行为时,陈会林、武保明仍然继续谩骂、推打法警,并将副队长李智斌的衣服撕烂、手背咬伤,后在陆续赶到的法警协助 下,才将两人制止。陈会林、武保明哄闹清徐县人民法院长达30分钟”。
“是副院长刘志家抓着陈会林的头发叫他出 去,但是陈会林说,你说国旗与我们无关我就是不出去。刘志家叫来了法警,将陈会林拖到办公室门外的楼道上,副院长刘志家对陈会林进行了长达十几分钟的殴 打。后来他还叫人给陈会林戴上手铐,继续打,直到打累了”。
武保明说看到此景,他拨打了110报警。但 这之后他被带进院长王利生办公室并被戴上手铐。
“他们开始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打刘院长, 就放了你;中间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骂刘院长就放了你;最后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和刘院长吵架我们就放了你”。
武保明告诉记者,当时他坚持要法院纠正错 误,拒绝作伪证,要继续上访。晚上八点左右他被送进看守所。而拘留决定书居然是他到了看守所之后,法院才出具的。
对法律有过研究的武保明发现,清徐县人民法 院的两份拘留决定书都有明显违法的痕迹,甚至到了荒唐的程度。
第一次的拘留决定书,给武保明的那份上还有 (2007)字第2号的说明,而给陈会林的干脆空白;在“法院审理(或执行)了什么案件”一栏中,两份决定均为空白;
最为荒唐的是:拘留依据的竟然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诉讼法》。我国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却是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
“这是神圣的法律文书,还是该法院特有的天 书?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这样的错误,根本不是漏写,这是印制好的格式文书”。
在武保明的提醒下,第二次的拘留决定书的法 律依据终于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武保明依旧认为,这次的拘留决定书还是有明显违法之处。
首先,明明是分别给与他们两人的两份决定 书,但都是(2007)清民初字第867号,违反一文一事的行文规范。
其次,“审理(或执行)什么案件”中,法律 规定必须划掉一个,给陈会林的决定书划掉了“或执行”,但给武保明的却没有明确是在审理还是执行某案件。
两次决定书中都明确规定:被拘留人有向上级 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关于第一次的拘留决定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现在都没有给出复议决定。对第二次拘留的复议决定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我们希望太 原市中院作出第一份复议决定书并纠正第二次的决定错误,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武保明说。
在第二次拘留的理由上,武保明两人也认为有 问题。这次的理由是: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委托武保明和陈会林两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两人伪造委托手续、妨害了民事诉讼,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 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会林、武保明举 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等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委托书是伪造的:“武保明私自找人填写了特别授权委托书。调查组于2009年2月18日调查询问 其是谁填写的授权委托书时,武保明拒绝向调查组提供,并以‘无可奉告’回绝,但武保明确认,‘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其他人写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王惯花(原告 母亲———编者注)和刘建冰(原告———编者注)签字和手印’。”另外,在中院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文字:本案中所有委托手续全是申请人武保明伪造的。
对此,武保明的解释是,由于自己和原告的居 住地离得比较远,原告来一次不容易。“而且原告出工伤事故的时候,还是个未成年人,是原告的父母委托的,他们都不怎么识字。所以在第一次委托他们代理的时 候,就给了多份有签字和手印的空白委托书。但是这些委托书都是写在B5纸上,到法院的时候法官说委托书要写在A4纸上。所以我又照着在A4纸上写了一份 儿,同时把委托书的原件也留在了法院。后来中院的调查报告说委托书是伪造的,其实是忽略了我还留了原件在法院。不然,法院怎么能够给立案呢?”武保明说。
“既然法院说了,全是武保明伪造的,还二次 拘留我干吗?”陈会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