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看守所将被纳入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昨天上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三审稿规定,公民被拘留逮捕后被认定无罪也将列入国家赔偿。
在此前二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因此,三审稿将国家赔偿法有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三审稿中还增加了刑事赔偿的范围,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拟列入赔偿范围,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同时在三审稿中,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
据悉,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此前,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此,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情形,建议予以明确。
因此,在此次提交的三审稿中规定,在行政赔偿方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刑事赔偿方面,“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上述受害人都将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审稿还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护理费、生活自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纳入计算标准。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此外,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草案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