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接受人民请求损害赔偿事件,应先审查请求书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定之程序,如不合者,应即通知请求权人或其代理人于相当期间内补正。其次应将请求书送会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该单位应于五日内拟具具体意见,并检附有关案卷,送行政室(法制课)审查后,提报处理小组审议。
三、处理小组认被请求赔偿损害之本府非赔偿义务机关或无赔偿义务者,由本府以书面叙明理由拒绝之。
四、处理小组认有协议必要之事件应指定期日,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课)以书面送达协议关系人,对于为侵害行为之公务员或就损害原因应负责之人,并应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课)以书面通知于协议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五、处理小组协议成立之事件,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课)将协议书送达请求权人,并通知本府财政局、主计室在赔偿准备金项下,拨付赔偿金。
六、处理小组协议不成立之事件由本府(行政室法制课)将协议不成立证明书送达请求权人,并通知本府各该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七、协议不成立或拒绝赔偿之事件,请求权人如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应由本府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派员应诉,必要时得洽请本府行政室(法制课)协助。
八、本府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行使求偿权者,各该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应自支付赔偿金或原状回复日起六十日内,拟具具体意见并检附有关案卷送本府(行政室法制课)提报处理小组协商予以求偿。
九、乡(镇、市)公所及本府所属机关学校依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函报本府核定之超额赔偿事件,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于五日内拟具处理意见并检附有关案卷送行政室(法制课)提报处理小组审议。
十、乡(镇、市)公所及本府所属机关学校处理国家赔偿事件得比照本作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