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处理本会国家赔偿事件,特组成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以下简国赔委员会)。
二、国赔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指派本会之高级职员担任,其余委员由本会主任委员就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及本会高级职员聘(兼)之,其中社会公正人士、学者、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专长。有关国赔委员会之幕僚作业,由法规委员会派员兼办之。
三、国赔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二)关于本会所属各机关赔偿金额超过径行决定限度事件之核议事项。
四、人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秘书室文书科于收件登记后,应即连同封套加盖国家赔偿案件戳记,依最速件公文处理程序送法规委员会办理。
五、法规委员会于收件后,应即移案相关之业务单位表示意见。但本会显非赔偿义务机关时,得径叙明理由拒绝之。
六、主管业务单位于接案后,应于七日内详为检讨与必要之调查,认应接受赔偿请求,应即详实载明法令依据、相关事实、赔偿理由、赔偿金额及计算方式等资料;若认应拒绝赔偿,亦应详载法令依据、事实及拒绝赔偿理由,并检齐有关案卷送法规委员会。
七、法规委员会应于业务单位意见送达后五日内,签具处理意见,提供国赔委员会审议。
八、国赔委员会为审查需要,得派员会同主管业务单位实地调查。
九、程序审查决定得为补正者,应定七日以上之期间,通知其补正,但得暂为进行实体审查及协议;其决定应为拒绝赔偿者,应于收件后三十日内,以会函叙明理由、法令依据拒绝之。
十、实体审查决定之结论,经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应为赔偿者,以奉核定之内容为协议之基础,进行协议。
(二)应为拒绝赔偿者,应于收件后三十日内,以会函叙明理由、法令依据及事实关系拒绝之。
十一、协议之进行:
(一)协议由国赔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委员主持之。
(三)协议通知书应于协议期日七日前送达之,其送达对象如左:
(四)请求赔偿金额或回复原状之费用在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者,必要时得洽请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指派检察官提供法律上意见。
(五)协议开始时,应先查明出席人之证明文件及清点应出席之人。
(六)协议成立者,应作成赔偿协议书当场宣读,并由到场之双方签名盖章。
(七)协议赔偿金额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者,应于协议书内附加条款,载明:本协议书赔偿金额于报经行政院核定后始为确定。请求权人如不同意行政院变更之赔偿金额时,得请求再行协议或视为协议不成立。
(八)协议应作成议协议纪录。
十二、赔偿协议书应于协议成立后十日内送达于请求人。但协议赔偿金额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者,应另办理左列手续。
(二)协议赔偿金额于奉行政院核定后即行通知请求权人。
(三)协讙赔偿金额经行政院变更或未予核定者,即行征询请求权人同意或再为协议。
十三、协议不成立者,依赔偿请求权人之请求,发给协议不成立证明书。
十四、请求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者,由主管业务单位依民事诉讼程序应诉,法规委员会得予以协助。遇有事件情节繁杂者,必要时并得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十五、赔偿请求权人依协议书、诉讼上和解笔录或确定判决请求赔偿给付时,由法规委员会依「中央各机关国家赔偿金请款、拨款程序及求偿收入处理事项」规定函请法务部拨款,并抄知会计室及秘书室准备转发,其为回复原状之赔偿者,由主管业务单位执行后,检具费用凭单及已回复原状之文件,送交法规委员会依前揭程序函请法务部拨款。
十六、秘书室于赔偿金拨入本会帐户后,应即通知赔偿请求权人具领并抄知法规委员会。
十七、国家赔偿事件,经法院令暂先支付医疗费或丧葬费之假处分裁定者,会计室应即办理垫付手续,并由秘书室通知请求权人具领。
十八、主管业务单位应于赔偿给付后十五日内,检讨是否行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定之求偿权,签奉本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径行办理之。
十九、国家赔偿事件之求偿收入金额确定时,由会计室通知法务部列帐;实收时,由秘书室收纳并解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