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 各一、二审法院均应设「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求偿审查委员会),审查该院冤狱赔偿事件之求偿事宜。但法官员额不满十人者,得与其它法院合并设立。
第三点 求偿审查委员会除院长为当然委员外,另由法官互选代表三人组成之,法官人数逾十人者,每逾十人,增加代表一人,零数未满十人者,以十人计,委员包括院长在内,至多不得逾九人。
第四点 求偿审查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担任委员之法官辞职或调离该院时,由得票在后之法官依次递补之,期间至该届任满为止。
第五点 造成冤狱赔偿之人员经依「高等法院暨所属各法院违法或滥行羁押、收容、留置人犯造成冤狱赔偿疏失人员惩处要点」及「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人员奖惩案件处理要点」予以惩处者,该法院人事单位应即通知文书单位签请院长,召集求偿审查委员会审查是否行使求偿权及其求偿之范围。
第六点 求偿审查委员会审查时,得调阅相关之案卷及评议簿等资料,必要时,并得通知书记官长、人事、会计或其它相关人员列席或到场说明。被求偿者亦得提出书面或请求到场说明。
第七点 求偿审查委员会开会时,由院长担任主席,其决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第八点 求偿审查委员为被求偿者,于该审查会议,应自行回避。
第九点 审查时应本于审慎之态度,就造成冤狱赔偿之人员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违法致生冤狱赔偿事件,妥为查明,以决定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行使求偿权之规定。
第十点 求偿审查委员会议决毋庸求偿者,应将该决议层报司法院核备。
第十一点 求偿审查委员会议决应予求偿者,由该院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先与被求偿者协商,并得酌情许其于合理期限内分期给付,协商结果应作成纪录。
(二)协商不成立者,应依诉讼程序行使求偿权,并注意参酌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定之时效期间。
第十二点 求偿之范围以支付赔偿之金额为限,并得请求自支付时起至偿还时止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
第十三点 冤狱赔偿事件之被求偿者有数人时,依其人数平均负担。但其负责事由有轻重程度差异时,得酌量情形按比例负担之。
第十五点 本要点有关之幕僚作业,由各该法院之文书单位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