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负责人之一马怀德教授介绍说,这次修改稿首次在国家赔偿的提起要件中引入了“过错”要件。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提起要件上仅仅强调政府行为的“违法”要件,没有规定“过错”要件。修改建议稿之所以在该条中采用“违法或者过错”的提法,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除了大量的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事实行为,对后者无法用“违法”进行概括,引入“过错”要件,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至于第6条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要件为何仅规定“违法”,而不规定“过错”,马怀德教授解释说,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仅能进行“违法”判断,不可以“过错”进行判断。由此可见,一个词的加与不加,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部分,该修改稿第10条作了“赔偿”与“补偿”的分别规定,对“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和“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但按无罪处理”两种情形进行了区分,前者适用“赔偿”程序,后者适用“补偿”程序。不过有专家学者认为修改稿应当就二者的标准、程序乃至具体金额上进一步作出细致规定。
该修改稿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第19条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依照民事赔偿有关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的动向。
修改稿第20条规定了惩罚赔偿金的内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一)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过失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大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违法或者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决定。”这一点引起了与会中外专家的兴趣,它实际上是基于目前国家赔偿金额标准过低的现实作出的安排,其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充分地补偿行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