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它的有利方面:第一,有利于公务员责任意识的提高:这是这个制度最直接的效果。首先公务员有很大的可能出现在被告席上,这在诉讼地位上由证人到被告的转变,无形之中已经给公务员施加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的权威观念很明显就能在公务员心中形成。而且这种地位上的转变,使相对人对犯错一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公务员因此就要直接面对相对人的指责和诉求。其次,法庭公正的判决,是公务员有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加强对自己错误行政的意识,在直接面对受侵害方时,有责任感。
第二,可以减少行政侵权现象的发生率:应区别公务员公务过错和本人过错所应担负的赔偿责任,对于因公务员本人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应规定直接的损害赔偿制度,以防止某些官僚主义以交学费为名,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②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基本上从形式上看都是公正合理的,现在已经不再是希特勒式的纳粹法律,也不是古代不能开诚布公衷心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现在的法律即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是宣扬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的。然而行政侵权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这其中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法治意识薄弱,仍然认为自己就是法律,认为自己就是旧时的官吏,没有公仆意识这些错误思想有很大关联。如果我们能在诉讼中要求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能够切实的落实在相关责任人身上,那么纯粹处于公务员个人重大故意或者过失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件就会减少发生的机率。
第三,避免责任承担不落实:在现实情况下,很多行政机关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以后,往往因为某些因素不再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除非在社会上有严重的影响,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过。这些因素比如,具体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具体责任人通过内部途径跟追究责任的人或者机构达到某种共识等等。而这些情况在行政相对人看来将会极大影响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影响行政机关公开透明执法的形象。而相关责任人轻易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也不利于法律所追求的正义的实现。这样,需要追偿的行政赔偿责任其实根本落实不到具体责任人身上。
第五,可以弥补追偿责任的不完善。由于目前人们对行政追偿制度研究不够深入,立法又不成熟,表现在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上,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任何程序上的立法保障。这也造成该项制度形同虚设;在法律实践中,几乎从未有过对公务员进行追偿的判例。其结果是,在财产责任意义上,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实际上纯粹的国家责任,国家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放纵了公务员的行政恣意。②这样带来的社会负面效益更恶劣。虽然公务员个人赔偿责任被国家责任所吸收的趋势并不排斥追偿权的存在,即大多数国家对有故意或过失的公务员享有追偿权,但在实践中,执行这种权力更多是一种纪律手段,而不是赔偿费的追偿。③那么追偿也就没有了“偿”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