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中,三台县老马乡政府认识到了由于工作的失误而发生的违法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不应有损失。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老马乡政府退还盐亭县食品公司玉龙分公司生猪组织费145元,赔偿生猪掉膘损失3100元,汽车停顿费500元,押运员补偿费100元,合同违约费200元,死亡生猪损失及检疫费900元,电话费82元,诉讼期间的差旅费500元,共计5227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审查,裁定准许。至此,该案以被告乡政府超越行政职权并承担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告审结。
分析本案,导致老马乡政府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
二是超越职权。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将其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限制了当事人占有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错误行使该项权利会给当事人带来财产及其他损失。所以,国家法律、法规对享有该项权利的行政机关以及实施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本案中,老马乡政府无视法律、法规规定而扣押运输车辆及生猪,超越了法律规定赋予乡政府的职权范围的行为。
三是违法收取费用。合法收取费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收取的项目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收取的项目,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立项目收取费用;第二,收取费用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该案中被告对原告贩运的生猪收取生猪组织费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退还;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亦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