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复议与诉讼中间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时,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先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处理。这种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起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就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或称为附带方式。
(2)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确定了解决行政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式,即在双方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或者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已被撤销、变更,但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未进行处理,或者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提出赔偿请求时,首先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为单独方式。在单独方式中,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以单独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过先行程序是必须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为行使请求权时,还应载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受害人的关系等事项;如果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则申请书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则应提交原法人或组织终止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请求人与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是具体的赔偿请求。例如,是要求金钱赔偿,还是返还财产等,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清楚。
三是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主要是写明行政损害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事实经过、造成损害程度及证明材料。如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说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等证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基本情况、丧葬费开支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