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申请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刑事司法实践中,久拖未果案件各地普遍存在,哪些情形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亟待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等争议,司法解释明确7种情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等。
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避免“救济无门”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防止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
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上述13种情形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为防止长期挂案导致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落空,被害人申诉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复查的,不影响国家赔偿程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