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代理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的律师涂勇告诉记者,在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路上,他接到了立案庭沈(音)法官的电话,告知起诉德勤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1日出台的司法解释。
涂勇表示,昨天他从南京赶到上海,就是想去法院拿到书面答复(无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以决定他一下步的起诉思路。但沈法官在电话中告诉他不要去法院了,相关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会邮寄给他。
涂勇告诉记者,法院所指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明传电文[2001]406号——《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通知称,因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三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认为,起诉德勤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所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不予受理。
对此,涂勇持不同的意见。涂勇认为,科龙小股东起诉德勤依据的是注册会计师法和新证券法,既然法律赋予了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法院就应该充分考虑。简单以法律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有些牵强。
何况,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就算按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逻辑,起诉德勤涉及证券民事赔偿,那也应该依据2002年1月15日的司法解释予以受理。
涂勇表示,下一步他将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裁定受理。如果,法院依然裁定不予受理,他会等到相关部门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后,再依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新起诉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