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内幕交易由罗、陈、王,组成一个信息传递链,完成了内幕交易。同年发生的董正青案,则是董正青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弟,从事内幕交易。”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顾肖荣研究员对记者分析说,“董正青并不承认自己从事内幕交易,但通过其弟'准确地'买卖相关股票,可以判断出其中发生了内幕交易。”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曾经某公司董事长在头一天下午公司开会时确定了一个重大事项,第二天早晨一开盘,该董事长的妻子就以大量资金买入这只股票。之后,上市公司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公告,股价涨上去后,他妻子将股票卖掉。“像这样,通过自己的亲人从事内幕交易的,比直接进行内幕交易的要难查。”
某证券公司人士对记者说,“有时证券公司研究员在公司未发布年报、季报之时进行调研,回来之后就早早布好局,等到年报公开之后,股票早涨过了。这是不是内幕交易?不知情的散户实际上都给人家抬了轿子。”
据业内人士分析,监管部门进行非正式调查的依据,主要有举报人举报、媒体质疑、日常监管等方式。在所有的依据当中只有“日常监管”最为重要。
“这就需要建立发现机制,监管部门应从被动监管转变为主动监管”,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向记者分析说,“现在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完整的制度设计,使内幕交易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及时被调查,继而及时受到司法机关制裁。监管部门要自己'主动发现',不能依靠媒体来提供线索。这就如同我们抓贪官,不能依赖小偷,治理公款旅游,不能靠网友在地铁捡账单一样。”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很多非法理财网站都宣称自己是依靠内幕信息,能保证股民收益翻一番。这样的宣传,为什么有很多人相信?原因就是,市场上靠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大有人在,而且很多人认为这些人'有本事'.这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张开平向记者介绍,我国的实名制、集中交易、无纸化等,在技术设计上是很先进的,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自己的系统,可以比较容易发现有没有内幕交易,谁涉嫌内幕交易。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努力,使系统中暴露的问题及时传达至有关部门。
“民事赔偿诉讼,在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证券律师向记者说,“行政处罚,罚得太低;刑事处罚,来得太慢;但民事赔偿,却有可能使其赔得倾家荡产,最有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洁说,在美国有行政和解、集团诉讼、执法力度等多种因素,使得美国在惩治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中更有效力。
“相比较而言,我国急需要在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有所作为”。张远忠分析称,“在内幕交易案件的受理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损失的计算上,以及证据规则的安排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在最高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有内幕交易这一项,但实践中这方面的官司却鲜有,实际上有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