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讼的提起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民事和行政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刑事诉讼除少数自诉案件外,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诉方当事人大多被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法律地位不可能与公诉方平等。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刑事诉讼由公诉人提供证据。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错判,无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上均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结果,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民事诉讼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只有在当事人不能搜集证据或确有必要时,才依职权调查搜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没有客观原因提供不了证据,法院也无从搜集时,法院只有就证据不足情形作出判决。即使今后当事人找到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判错误而改判,其原因也是当事人当初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了证据,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救济途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错判,被告人的人身权受到侵犯,合法财产被没收或收缴国库,除了由国家赔偿之外,别无救济途径;而民事诉讼中对财产关系的错判,一般均有因此而获利的人。从形式上看,法院是侵权人,但实际上,侵权的是因错判占有了他人财产的当事人。所以,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样,国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待无法执行回转的错判,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