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实行一次确认制度,取消确认的申诉制度,简化确认程序,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诉讼。
(二)司法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地情况下的赔偿。就司法赔偿中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实施了刑事裁判违法行为,赔偿请求人可向实施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确认,上一级应自收到确认申请书之日六十日内给予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或赔偿请求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在确认期满之日或收到结果之是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这样做可以避免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的弊端,更好地恢复和保护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行为而被侵犯的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司法赔偿中人民法院实施的刑事裁判行为,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申请确认职权行为是否违法。二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判决,就是对刑事裁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确认。这样就可以把刑事裁判行为的违法行为的确认直接纳入了正常的审理程序之中。
(四)司法赔偿中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诉讼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请求人在两年内,可向采取违法措施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职权行为是否违法。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确认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由立案庭立案,并转至审判监督庭审理。(具体立案及审理期间,暂时可参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的的赔偿委员会请求确认和赔偿。
上述问题及构想,是本文作者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中的主要问题,其它又如实体中存在的国家赔偿案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精神损害予以国家赔偿的问题,等等。总之,我们期待着国家立法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尽快修改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