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国家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文绍清犯贪污罪,湟源县人民法院以检察指控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文绍清有期徒刑六年,文绍清不服,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由于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文的错误羁押,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人文绍清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文绍清才提出赔偿请求。所以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和第二十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给赔偿请求人文绍清进行赔偿是正确的。
另外,本案中文绍清申请提出湟源县检察院应当返还未退的12212.71元是否恰当,合伙资金,能否返还文本人。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收取的25000元办案补助费是否合法,应不应当退还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暂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本院二审判决宣告文绍清无罪,也就在确认了文绍清被逮捕的羁押违法的同时也就确认了湟源县检察院12212.71元未退的行为是违法的,赔偿请求人文绍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文绍清申请赔偿的25000元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说明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系,而本案中文绍清请求报销出差费、汽油费、饭钱等赔偿请求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故国家不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