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与别的国家赔偿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赔偿的数额特别巨大,能不能给予赔偿,既涉及法律的尊严问题,也有对政府公信力的挑战。《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有代价的,此案赔偿数额之高还没有前例,超过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心理底线。如果对于《国家赔偿发》明确规定的事项都不能落实,那我们以后还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呢?
《国家赔偿法》实施这么多年了,这部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对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事项却不能落实,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哀。对于汪庆依法进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还要对当年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来追究责任,进而对国家机关特别是法院依法行使职能提出了现实的威慑。
法治的精义不仅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还在于这些良好的法律能够切实得到实施。立法而不能实现,则会引起法体系的混乱与法权威的下降,导致人们不能预测行为的后果,社会就失去了稳定性和连续性。立法而不能实现比不立法对权利的损害还要大,因为纸上的法律可能成为老实人的陷阱,有权者不受制约的特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宪法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实行国家赔偿制度,促进国家机关革除弊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仅有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国家赔偿制度,公民合法权益也不能获得充分的保护。实行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公民的民主意识、参政意识是国家发展的深层基础,要靠实际的政治制度来逐步培育。切实履行国家赔偿制度能够促进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如果国家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对造成的损失不进行赔偿,人民权利没有保障,公民所能感觉到的是国家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国家活动非但与自己没有关系,而且可能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国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公民就能感觉到国家处处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民主意识、参政意识由此萌发、成长。实行国家赔偿制度,还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的监督之下。这在现代国家十分必要。这样一来,国家工作人员在运用职权时会自觉守法,法治观念才会真正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