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于几百位父亲的坚毅与执着,同时借助于逐渐脱离了监管的网络媒体,存续了十余年之久的山西黑窑奴工事件终于闹得个举世皆惊。一时间,藉由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分析工具所展开的深入剖析,频频出现在各大报章。这些追根溯源的反省与深思,无疑是极其必要的。但就黑窑奴工事件本身,尤其是就黑窑奴工事件的善后而言,恢复已流失殆尽的法律公信,重建法制秩序,仍需要依循法度来加以妥善处理。
有学者从法律上提出了黑窑奴工事件中的国家赔偿问题。有人在援引《国家赔偿法》对政府责任进行了详尽分析后,继而强调,在黑砖窑事件中,无论多么宽容的规则,相关的各级政府都难辞其咎,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这些分析和建言,我都深以为然,但同时又觉得言犹未尽。山西黑窑奴工的国家赔偿固然重要,还有一件事如果不比国家赔偿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那便是国家追偿。黑窑是法治不彰的产物,法治不彰虽可视为国家的失职,这种失职或渎职,又是由那些在职务上代表国家的官员们所犯下的。正是这些失职或渎职的官员,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奴工的基本人权和财产权益被侵害。先由国家对奴工们进行赔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受尽了凌辱与伤害的被害人的权益,防止因山高水长的赔偿程序对被害人带来 “二次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的失职或渎职就都交给了国家来承担。国家赔偿的外在表现是政府赔偿,财政赔偿,换言之,也就是由纳税人来赔偿。黑窑奴工们其实和我们一样,都是这个国家光荣的纳税人,山西的GDP和国家每一年度的财政收入,都有着黑窑奴工的血和泪。由奴工们的血泪来赔偿奴工的血泪,明显不合逻辑,当然也不是国家赔偿的本旨所在。如果黑窑奴工事件的善后止步于国家赔偿,那么对于这一事件中失职或渎职的官员,又如何能起到儆诫的效应,进而防止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或许是立法疏漏,或许是有意为之,总之国家追偿直到今天仍停留在 “文本上的法”——实践层面的国家赔偿案例中,鲜有听闻责任人被追偿。国家追偿的有名无实,使得失职者和渎职者绝缘于经济责任。没有国家追偿断后的国家赔偿,实则是将官员的个人责任转化成了所有公民的责任,将官员的个人赔偿转化成了由所有的公民来为官员个人的错误埋单。山西黑窑奴工事件这场人道主义灾难,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说是根源于此。要让类似的人道灾难不卷土重来,国家赔偿和国家追偿在奴工事件的善后中都不应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