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外,刘前的爱人和父母不断为他申诉,直到2005年11月20日,刘前迎来了张家口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今年6月19日,背负了9年多强奸罪名的刘前被平反,冤情昭雪。
“1998年4月10日晚8时30分,被害人王某到张北县张北镇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强奸未遂……并称作案人推一辆自行车,黑色大车子。他骑车跑时车上掉下一个尼龙编织袋。王还称,作案人对其加害时,县招待所职工马某正好回家碰见……”这是张家口市中院再审中对案情的描述。
“那天晚上我就在家和媳妇看电视,哄孩子,哪儿也没去过。”刘前说,他到现在也不知道为什么把强奸的帽子扣到了他的头上。
再审判决书中称,在认定刘前一案中,惟一的证据即是被害人王某的指认,称刘前是对其强奸未遂之人。
作为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刘前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自己作过案。
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马某,其几次辨认均称“挺像”,一直不能确定其当时看到的作案者是刘前。
案发时一个重要物证是作案人落下的编织袋,袋内是一包衣服。而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东西是刘前的,或者是其家人的。
再审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刘前对被害人王某强奸(未遂)“根据不足”,“本案除王某指证外无其他确实证据证明原审上诉人刘前对其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还未被传唤,证人就已经辨认了,如此不符合逻辑的事情,竟然出现在当时公安案卷的笔录中。
记者在2000年12月张北县法院就刘前一案向张家口市中院递交的一份审查报告中看到,就张北县公安局刘前一案的案卷,张北县法院指出了多处漏洞:
其一,公安案卷中记录,接到报警的是张北镇派出所,但是在公安案卷中,却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登记材料和调查材料。其二,张北县法院在审查报告中称,公安案卷记录的时间是证人马某辨认在前,传唤刘前在后。
“放走了一个坏人,冤枉了一个好人,”刘前说,“这可真是造孽呢。”刚被关进监狱的时候,刘前气得肚子都是鼓的,天天吃不下饭。如今,拿到无罪判决了,刘前说,自己总算出了口气。
但是,这么多年来,刘前和家人承受了太多,刘前的父亲由于儿子蒙冤入狱,含恨而终,临死也没有见上刘前一面。刘前的媳妇忍辱负重,一个人抚养孩子,承受了太多的磨难。
目前,刘前已经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刘前告诉记者,他现在只盼有关部门对他的事重视起来,以尽早拿到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