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不服被告向其开出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1年8月1 6日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被告的执法人员于2002年7月30日实行“打假保健康行动”时,在未向原告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采取砸锁撬门等手段,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制剂许可证》,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随后封门换锁。2002年8月21日,被告将内容为9000元罚款的某工商处字(20(L))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原告处。此后当地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夸大报道,导致该院经济效益直线下降。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能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而被告此举显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此外,被告扣押原告物品后,在法定期限内,一直不作任何处理,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扣押原告的《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后,被告某市工商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600元,仍由上诉人负担。
目前,某市康复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给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总计626751.4 1元的标的额,正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