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宋东民被辽宁警方上网通缉,于12月19日在单位被戴上手铐抓走,最终辽宁警方承认通缉错了人,并撤销了网上的相关信息。12月22日,发布通缉信息、执行跨省抓人的辽宁警方来到被错抓者宋东民的单位正式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特征在于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侵犯。因身份特殊性,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安机关和工作人员错误逮捕、关押公民,其行为定性为程序“违法”而非实质“非法”,也就是说,是公安系统内部的渎职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因此,这类事件的处理通常只在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方面进行。
无辜者莫名遭受牢狱之灾,给他们和家人造成物质、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行国家赔偿更注重物质方面的损害,而包括名誉受损、婚姻家庭危机、社会评价体系剧烈下降,以及受害人心理损伤等在内的一系列精神伤害,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更非“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金额结算可以抚慰的,并且,因其通常无法提供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证明,这类赔付往往最终难以到位。
另一方面,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国家赔偿具有显著的特征,其一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形成的“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国家赔偿为义务机关和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作了“兜底”,侵权机关和个人实际上都被免去了部分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2013年3月26日,浙江张某、张某平案再审结果终于结束了二人十年冤狱生活。案件曾经被错判,是司法进程中一个不应被刻意抹去的污点,而最终的无罪改判和国家赔偿,则体现了纠错的诚意。这种诚意,是各级法律机关转变理念、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也是重塑形象、还社会以清明正义的必须。国家赔偿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张某、张某平一案中国家赔偿的实施,尤其是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比例,叫公众看到了法律的积极进步。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为止,国家赔偿仍然是一种法外赔偿,其存在的意义,是以国家责任的形式,达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在财政承担了国家赔偿支出之后,对于有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和责任机关的追偿,是达到上述目的的重要步骤,不可或缺。不论是惩罚性赔偿还是抚慰性赔偿,惩是为戒,抚是为和,国家赔偿决不能反而助长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为真正的责任人员“代过”,姑息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冤案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