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总言之就是体现了一种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在推行政策和法律时,因为国家和政府机构及公务员的失职渎职造成了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侵害,就理应得到赔偿。但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除了局限于“违法”外,更存在着一种操作难问题。一些违规违法单位之所以故意回避和减少国家赔偿,有意推诿扯皮,就是因为这种赔偿和他们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及工作责任有很大关系,因为要同意或批准了国家赔偿,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己的问题,回避和减少赔偿也就是在推卸和减轻自己的责任。这种状况在这次“大修”中首先应该得到重视。
从自由和生命意义上来说,人人都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虽然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也统一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个基本标准确定是一个进步,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参照《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时,却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明确区分开来。这就造成了一种人为的“同命不同价”的结局,也让国家的责任变成了“看人下菜”,同时,拿错误羁押来说,按照现行的赔偿计算方式是“羁押一日”赔偿“一日”,赔偿额也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这样的赔偿明显不合理的,难道被羁押的人白天羁押,晚上能回家?羁押是24小时,赔偿却是8小时,别说国家赔偿带有一点“惩罚性”的意义,这点赔偿连最基本的“赔偿”都没有达到。
国家设立的机构,国家公务人员也就同于“国家权利”的一个整体,国家更要对他们的行为规范负责。违法了应该赔,违规违纪给公民造成了侵害更应该赔偿,比如这次的三鹿奶粉问题,如果没有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三鹿奶粉何以给社会造成了这么大的危害,也就是说在这里面国家有推卸不掉的责任。在责任承担中企业要赔偿,国家更应该赔偿。如果在这次事故赔偿中仅有企业而没有国家的赔偿,严格的说这样的结局是极不完整也不严肃的。
《国家赔偿法》就是要让国家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更鲜明,让国家的责任更立体,这也是国家的一种态度,不仅要让受到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得到合理的补偿,更能形成一种压力,促使机关和公务员更好的履行职责,更好的依法办事。 我们提倡人性化、以人为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部群众欢迎的《国家赔偿法》就是国家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的最完美诠释。